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尤其老年消费者推介和销售产品的适当性义务备受关注。
临近“3·15”,北京金融法院披露的一则“金典案例”就反映了此类纠纷中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在该案例中,某银行(下称“M银行”)客户经理周某在向65岁以上的王某销售基金产品时,存在线下推介转线上销售逃逸“双录”的违规行为。最终,银行被判对周某的亏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投资亏损21.9万,银行赔了6万多
2021年1月至5月,王某(自称2019年满65周岁)先后从M银行认购了其代销的三只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为R4(中高风险)及R3(中等风险),交易金额共计106万元。2023年11月,王某赎回上述产品,亏损21.9万元。2025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M银行向王某赔偿投资损失6万余元,之后双方均提起上诉。2025年11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双方责任的?
产品购买经过的细节尤为关键:王某的风险评估记录显示,在购买上述产品期间做过2次风险测评,评估等级为5级、4级。不过,王某主张,风险测评以及操作购买案涉产品都是周某在其办公室电脑上替自己操作完成的,银行并没有向其说明产品详情及风险等级,未对购买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因此,王某诉请M银行赔偿其投资损失21.9万元。M银行则辩称,风险等级测试及产品购买均系王某自行线上操作,线上销售不适用线下“双录”监管规定。
经查,王某自2007年理财,2019年至2023年期间有40多笔10万元以上的投资理财记录,包括购买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周某代为操作风险测评及线上购买,不过,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曾多次询问周某要求推荐合适的理财产品,并多次询问周某何时方便以便前往周某办公室办理业务。周某作为客户经理,对王某询问的产品进行了具体推荐。
法院判决认为:第一,虽无证据证明银行在风险等级测评、在线购买产品方面存在代客操作,但履行适当性义务仍存在瑕疵;第二,M银行存在通过线下销售、线上购买的方式规避“双录”监管的情况;第三,关于M银行赔偿责任的认定,考虑到案涉投资损失的直接原因系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所致,并非银行的代销行为直接导致,故王某对自己投资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M银行对王某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线上逃避“双录”要求行不通
实际应是线上还是线下销售,成为这场纠纷的焦点,也关系着双方的责任划分。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若销售行为本应在线下销售专区进行,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录音录像,而不是转向线上销售逃避“双录”。而判断是否应在线下销售的关键,是金融机构是否介入并进行了针对性产品推介。
根据《民法典》《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应在销售专区内进行。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的除外。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上述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规定》第十一条还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应在充分考量消费者年龄、投资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后,履行有别于普通投资者、更具针对性、更为审慎的适当性义务。金融机构介入并进行针对性产品推介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消费者自主购买范畴的,构成营销推介,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完成“双录”程序。
“金融机构通过线上渠道完成本应在线下专区进行的销售核心环节的做法,实质上规避了‘双录’的监管要求,如导致关键销售过程缺乏客观记录的,金融机构应就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北京金融法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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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橙柿互动·都市快报、第一财经
编辑: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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